节能与工业循环经济项目申报要求
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2013-06-1814:53:5509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13年省节能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
粤经信节能函〔2013〕1232号
发布时间:2013-04-28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省属企业集团,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绿色、循环和低碳发展,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广东省工业绿色发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广东省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2013年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要点,现就组织2013年省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科学导向。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核心任务,以“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上水平”为主线,统筹考虑资金安排,创新资金支持方式。
(二)绩效导向。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资金申报、评审、资金使用等各环节以绩效为导向,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集中财力、向粤东西北倾斜。集中财力重点支持节能循环经济平台建设和重大示范试点工程,加大对粤东西北地区扶持力度。继续支持节能技改、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资源节约工作,提高资源循环高效利用水平。
(四)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采用公开推荐、专家评审的形式优选,规范资金申报和评审程序,提高资金安排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二、支持范围
(一)重点支持节能循环经济服务平台。包括省市两级能源管理中心、重点企业能源管理中心,以及节能“三能”体系建设、循环经济工作体系建设、宣传培训等其它省级节能循环经济公共政策服务项目建设。地市公共政策服务项目由市财政支持,省财政原则上不再支持。
(二)重点支持节能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包括示范工业园(部省共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示范产业基地(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等)和龙头示范(省清洁生产示范园、省“能效领跑者”单位等)。
(三)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重点节能工程中的万企(单位)节能工程、绿色政府工程、节能信息化工程、节能示范推广工程等,以及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酒店等重点节能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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