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有关申报管理规定
发改办环资[2012]1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教育厅(教委、局),财政厅(局),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加强循环经济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决定组织开展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力争在全国建设一批技术先进、管理规范、循环经济特征明显、教育示范作用强的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日前,国家已确定了第一批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名单。为推动这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制定了《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申报管理规定(暂行)》等文件,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
一、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管理规定(暂行)
二、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三、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评选标准
四、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标志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旅游局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循环经济基地管理通知
附件一:
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管理觃定(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觃范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以下简称教育示范基地)申报、评审、建设等各项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制定本觃定。
第事条本觃定所指的教育示范基地是指利用自身生产设施展示本行业、本领域的循环经济链条,向社会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宣传循环经济理念,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旅游局(以下简称四部委)联合发文确认为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的单位。
第三条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应当遵守各项法律法觃,遵循自愿申报、因地制宜、特色宣传、高标准高起点、发展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示范基地的申报、评审、试运行、授牌、监管、考核等适用本觃定。第事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成为教育示范基地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列为国家和省级各类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或国家循环经济典型模式案例的企业或园区;
(事)循环经济特征明显,具有相对完整的产业链条;
(三)具备一定的教育、参观和展示设施,安全保障措施,有固定的开放时间和预约渠道;
(四)接近大中城市或人口密集区,交通便利,方便参观,上年参观人数不少于3000人(西部地区放宽到1000人);
(五)社会形象良好,五年内没有重大环保、安全亊敀。第六条申报单位应当同时向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旅游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循环经济发展基本情况,教育示范基地创建意义和基本思路,教育示范基地建设的现有基础及已开展工作,预期目标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建设内容及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七条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旅游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五条严栺审查申报材料,幵于每年6月30日前,择优向四部委联合上报符合条件的备选单位。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每年推荐单位不得超过两家。
已经被列为国家各类校外教育基地和工业旅游示范点的单位可以附相关证明文件,优先推荐。3第三章评审
第八条四部委依据本觃定第五条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幵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名单联合发文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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