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创建消防安全示范社区方案
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
根据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立满二年以上。
(二)证照齐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三)组织机构健全。按照章程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健全,并设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内部工作机构。
(四)带动能力强:
1、种植业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
2、畜禽、水产及其他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人以上;
3、水果、茶叶、蚕桑等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人以上;
4、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人以上;
5、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人以上;
6、农机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30人以上;
7、其他产业及类型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50人以上;
8、带动非成员户达到300户以上。
(五)生产经营规模大:
1、粮棉油生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
2、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露地蔬菜500亩以上,大棚蔬菜100亩以上;
3、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年饲养量达到:生猪1万头,奶牛300头,肉牛1000头,肉鸡50万只,蛋鸡5万只,鸭(鹅)3万只;
4、水果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
5、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药材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
6、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流转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
7、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池塘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特种水产养殖面积500亩以上,湖泊、水库等面积5000亩以上;
8、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5000亩以上;
9、茶叶专业合作社茶园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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