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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池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2017-01-20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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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改善新就业无房职工居住条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月20日

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改善新就业无房职工居住条件,为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就业初始阶段提供过渡性、周转性住房支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穗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审核、配租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穗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支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方式,个人(家庭)申请和单位整体租赁相结合。

第五条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含普通商品住宅配建)、改建、购买、租赁、接管以及捐赠等方式筹集。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部门从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可供应房源中划出一定比例向新就业无房职工供应。具体房源信息、供应对象(个人或单位)、申请时限等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住房需求、房源区位和数量等制订分配方案并公布。

第七条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住房分配及后续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资格审核中涉及职业资格、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工作单位、人才绿卡等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章个人(家庭)申请租赁

第八条新就业无房职工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州市户籍;

(二)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五)申请人在本市(含在穗部属、省属单位)工作,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下同)半年(含)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

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以家庭或个人名义申请,也可以与其他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合租。

以家庭名义申请的,申请人应为新就业无房职工本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仅限于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每个家庭在本市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合租的,确定1名主申请人,其余申请人为共同申请人。该套房屋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各项费用,由主申请人缴交。

第十条个人(家庭)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审核流程如下:

(一)申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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