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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实现我区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明确审计人员的工作职责,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南京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审计人员实施工程审计、反映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以及进行审计归档应当遵循的工作规范。

第二章审计项目管理

第三条

审计立项

1、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的工程项目;

2、区各单位报审的工程项目;

3、区领导交办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资料接收及预审

工程竣工资料送达后,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应由专人对相关资料的完整性进行预审。预审内容包括(划线部分为必需资料):(1)工程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补充协议、预算书、立项批文、开竣工日期及验收资料;(2)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设计变更、工程签证、会议记要、监理日志、与工程造价有关隐蔽工程资料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3)全套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盖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编制人员签章的工程竣工决算书;(4)工程量计算书;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协议、发票、供应、验收及出入库统计资料等原始凭证;(5)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取费证书;(6)审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对资料不完整,不具备审计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

第五条

时间要求

审计组收到经过预审后的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后,应在以下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审计:送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40日内完成;送审金额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50日内完成;送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报经局领导同意,可适当放宽审计时间。

第六条

建立工程审计台帐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应由专人负责工程竣工决算资料的接收、登记、统计工作,并建立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台帐。台帐内容为:项目名称、送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起始时间、审计文号、送审金额、核减金额、核减率、审计组长、参审工程人员等。

第七条

成立审计组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根据审计立项和工程项目性质成立审计组,组长由我局审计人员担任,组员由我局审计人员和特约审计员组成,特约审计员原则上从我局工程审计资源库中选定。

选定原则。(1)在本项目类方面具有专业特长;(2)无在手积压项目或虽有个别项目,但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3)与项目相关单位无利害关系。

选定程序。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及时间要求,由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拟定人选报经分管局长或主要领导批准后选定。

第八条

制发审计通知书

1、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每年年初向建设项目较多的单位统一下发审计通知书(预备)

2、对于区各单位报审的项目或区领导交办的项目,应在正式实施审计前向建设单位制发审计通知书

第三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九条

初审

特约审计员在接到资料7日内,对工程项目进行初审,并向审计组长通报初审情况。初审内容包括:(1)工程项目概况;(2)项目招投标情况,施工合同签订程序是否合规;(3)主要工程子项及决算编制情况;(4)决算审计所必需的资料是否齐备;(5)有无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重大事项等。审计组长根据初审结果决定正式实施审计。如发现报审资料不齐全并影响审计结果的,审计组长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全所缺资料。第十条

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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