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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情况调查报告

对降低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的点滴思考

重新违法犯罪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重新违法犯罪也以其特殊的严重危害性等特点成为各国打击和预防的重点。预防重新违法犯罪需要社会各界共同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在我国,重新违法犯罪一般都是以刑法中关于累犯的概念来界定的,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一定期限内(一般是五年)再一次实施的犯罪行为。当前,我国的重新违法犯罪现象居高不下,极大地威胁着社会的经济发展环境和公民的生活环境。因此,降低重新违法犯罪是我们净化社会环境、发展经济的当务之急,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迫切要求,是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一个主要方面,也是监狱机关的神圣职责。

一、重新违法犯罪的原因

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监狱方面的原因,也有个体原因,同时与社会方面密切相关。

(一)监狱行刑因素

1.刑事行政惩罚制度滞后。具体表现为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狱务公开后,罪犯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罪犯获得刑事奖励和行政奖励较以前为容易和透明公开了,但对罪犯刑事行政惩罚制度,却远远落后现实执法环境和文明执法进程,重赏轻罚,造成不少重新犯罪人员不怕监狱的惩罚,认为接受惩罚是隔靴搔痒,不痛不痒,助长了狱内改造歪风。监狱对一些明知没有改造好的重新犯罪人员到了刑满,不得不依法将其释放出狱。使得一些罪犯抓住了当前刑事行政惩罚制度滞后的弱点,计算到自己不需要减刑了,只要自己在狱内不重新犯罪,监狱没有任何更强有力的约束措施,就可以随心所欲地进行改造,便产生消极的改造思想,这种不良的思想在当前狱内改造有一定的市场。

2.警力不足。基层男警察长期超负荷工作,工作热情和工作质量下降;同时,也无法实现监狱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只可能搞一人多职,既负责罪犯的教育,又要负责罪犯的管理,还要兼顾罪犯的生产劳动,成为“万金油”型警察,无法完成新时期改造罪犯工作的新任务。另外,缺乏改造罪犯所需要的大量精通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和心理学的专业人才。

(二)个人因素

1.悔罪感减弱。由于受社会多元化的影响,部分刑释人员迷恋活色生香的奢侈生活,幻想有快速致富的直捷,但又怕吃苦受累,不劳而获思想严重,认为人生是短暂,要及时行乐,今朝有酒今朝醉。既然坐过牢了,还有什么怕了,再博一次也值得。于是为了达到享乐目的,不择手段进行再犯罪,而且再犯罪手段更加残忍,手法更加成熟,不计后果,社会危害大。

2.法律意识淡薄。由于重新犯罪人员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社会辨别能力较差,做事易产生肓目冲动行为,监狱开展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不强,造成罪犯在接受法制教育时,产生不了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上课时人在心不在,法制教育效果不明显,因此他们对法律没有产生敬畏感,法律意识淡薄。

3.反社会心理强烈。少数罪犯被刑满释放出来后,认为自己坐牢是社会造成的,对社会充满仇恨,人格扭曲。在初次服刑时为了达到尽快出监,他们会把个

人仇恨深埋在内心上,不易被警察发现,表面上靠拢政府,积极改造,争取多减刑,早日出监。与之同时在服刑时,通过与其他罪犯交流作案经验,总结失败教训,知道如何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利益,犯罪手法更加成熟和理性,反社会倾向进一步强化和内化,出狱后,伺机疯狂作案,把对社会的不满发泄到人民群众中去。

(三)社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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