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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情况调查报告

刑满释放人员(以下简称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逐渐凸显,犯罪率出现了上升趋势。许多重特大恶性案件都是由刑释人员所为。重新犯罪率逐年上升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破坏了社会经济发展,已成为影响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何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对策,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健康、有序、稳定地发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结合当前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一些特点、原因作出分析,并就如何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提出粗浅对策。

一、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

近期,笔者对厦门监狱进行了调查。截止2008年上半年,厦门监狱共关押被判20年有期徒刑以下各类服刑罪犯3490人,其中系刑释人员又重新犯罪的共计668人,占总在押人数的19.14%,刑释人员“二进宫”的为631,占总在押人数的18.1%,“三进宫”以上的为37人,占总在押人数的1.06%。1997年新刑法实施后刑满释放五年内重新犯罪的有476人,占总在押人数的13.63%,其主要特点有:

1、中青年犯罪比例高,犯罪呈低龄化。18至25岁的有1090人,36岁至50岁的有787人,50岁以下的共计3345人,占95.81%。在重新犯罪当中,第一次犯罪时在18岁以下的383人,犯罪呈低龄化。

2、文化素质低,法律观念淡薄。文盲,半文盲的有120人,小学文化的有1249人,初中文化的有1649人,初中文化以下的共1369人,占39.22%。这些罪犯由于文化程度低,文盲加法盲,他们的第一次犯罪大都是无知不懂法造成。

3、无业人员与农民占多数,重新犯罪率高。原从事农业、牧业、渔业的有887人,占25.41%,无业人员有1487人,占42.6%。由于无业人员与农民刑释回归社会后无业可就无固定经济来源,便再次实施犯罪。

4、盗窃、抢劫、强奸等三罪突出。重新犯罪涉及盗窃、抢劫、强奸共计1240人,占33.53%。盗窃、抢夺、抢劫型的罪犯由于寄生性、劣根性深,改造难度大,这些人在刑释后,比较容易具有适宜的犯罪条件,导致此类犯罪增加。

5、呈现重、特大恶性案件。重新犯罪中有涉毒262人、涉黑39人、涉枪罪犯20人,合计321人,占9.17%。一些重新犯罪的刑释人员,在初次被判刑入狱以后往往由入狱前的“一面手”变为“多面手”,重新犯罪多数由单独作案发展成为以团伙作案为主,甚至形成黑社会势力,危害一方从事杀人、抢劫、伤害、强奸等重特大恶性刑事犯罪。

二、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

1、好逸恶劳,贪图享受。他们在服刑接受教育改造期间,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改造、学习未能触及心灵深处,不能吃苦,刑满释放后仍追求不劳而获,不愿自食其力,习惯坐享其成的生活,在这种生活方式难于实现的情况下,往往通过不法手段聚敛钱财,一夜暴富,从而铤而走险,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如厦门监狱罪犯陈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满释放后,陈某的亲友出资让他做生意。陈某没做几天,嫌做生意赚钱太慢,太少,不够花,又多次盗窃五万元,被再次逮捕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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