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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情况调查报告

对我县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情况的调查分析

报告人:王海兵(06秋法学本科)

近年来,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发现了一个现象:委托人当中出现了很多熟悉的面孔。这是什么原因呢。经过了解,得知有相当一部分人是“二进宫”,其家属只得再次委托,委托时又多愿找曾委托过的律师办理,故出现了上述现象。而该现象的出现提示了我县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日渐突出。基于此,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一次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情况的调查。调查数据显示:2007年,我县检察机关共向审判机关移送起诉(包括移送他院起诉)321人,其中属于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有81人,占提起公诉总人数的25.23%。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严重危害了我县的社会治安和政治稳定。因此,对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案件进行深入调查,揭示其特点,剖析其原因,探寻其对策,对于预防和减少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现实意义。

一、我县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特点

(一)中青年居多。在81名再犯罪人员中,20岁以下的有20人,占再犯罪人数的24.69%,其中年龄最小的只有17岁;20岁至30岁的43人,占再犯罪人数的53.08%;31岁至40岁的有17人,占再犯罪人数的20.98%;40岁以上的有1-2人,占再犯罪人数的1.23%。

(二)文化普遍偏低、总体素质较差。在81名再犯罪人中,初中文化以下一半人,占再犯罪人数的50%,其中,文盲有2人,占再犯罪人数的2.46%;小学文化多人,占42.59%;初中文化48人,占47.88%;高中、职高和中专文化的仅有5人,占再犯罪人数的6.17%。

(三)无业人员占绝大多数。在81名再犯罪人员中,无业人员60人,占再犯罪人数的74%。

(四)主要表现为侵财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在81名再犯罪人员中,侵财型犯罪42人,占再犯罪总数的52%,其中犯盗窃罪29人,抢劫罪10人,诈骗罪3人;暴力型犯罪35人,占再犯罪总数的43.21%,其中犯寻衅滋事罪12人,故意伤害罪9人,故意杀人罪2人,强奸罪3人,聚众斗殴罪6人,绑架罪3人。

二、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自身的原因。再犯罪人员普遍存在受教育程度低,这些人基本上生活在社会的底层(违法犯罪活动层、监狱和改造场所、无业游民层),基本接受的是社会阴暗面的影响和熏陶,由此难免会在他们的心灵上或多或少的滋生逆反社会的心理障碍,主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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