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
湖南省地震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地震监测设施、观测环境和遗址、遗迹保护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情节严重,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情节严重,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3、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情节严重,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
1、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
2、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
3、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
1、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2、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3、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逾期不改正,仅造成轻微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逾期不改正,造成一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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