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院的法律分析---合理性及可行性
国有企业投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单
位)的法律规定及分析
——龚毅
一、现有法律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力量办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条文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培训机构,主要指: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国家非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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