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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校党发[2007]10号2007年7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选任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坚持按规定职数配备处、科级干部。

(一)机关党政部门领导职数。

编制3人以内配1线;4—10人配2线;11人以上可配3线,其中在张家界校区设管理机构的可增配1线;特殊需要经党委研究可增配一线。内设科级机构比照执行。

(二)教学科研教辅单位领导职数。

1、无普通本、专科学生的教学单位,配2-3线。普通本、专科学生在1000人以内的行政配2-3线,党务配2线(其中专职1线)。学生超过1000人的行政配3线,党务可配2名专职党务干部。

2、内设科级机构职数1—2线。

(三)按照规定校纪委办、组织部在编制内分别设处级纪检员、组织员,均为实职。

(四)设置处、科级非领导职务。处级为调研员、副调研员,科级为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配备不超过同级班子领导职数的50%。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干部任用分别实行委任制、选任制、聘任制。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能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二)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和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三)具有胜任所选任领导工作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懂得高等教育管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从事高校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的相关经历。

(四)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沟通能力,善于处理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的复杂问题,工作实绩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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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勤政廉洁,公道正派,求真务实,密切联系群众。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第六条提拔担任处、科级干部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副科级职务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提任正科级以上职务的,一般应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三)提任科级职务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提任处级职务的,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四)提任教学科研单位或教学科研管理部门行政领导职务,应有系(教研室)主任、院(所)长助理等任职经历,副高以上职称;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

(五)提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六)提任处级干部,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领导岗位工作。

第七条届满聘任时年满57周岁的不再提任,届满聘任时年满58周岁的改任非领导职务,届满聘任时不满58周岁,或者不在届满聘任时,因工作需要、机构调整、个人要求等方面原因,党委研究决定,也可以改任相应级别的非领导职务。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提拔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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