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自评报告(法人机构)
附件1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考核评价办法评分原则
一、制度体系是否完备(得分区间[-13,0])
主要考察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的完备性,评价其是否建立了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相匹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
评分原则:
(一)关于董(理)事会及高级管理层职责的制度规定(得分区间[-3,0])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董(理)事会及高级管理层责任的制度规定内容详细、边界明晰,不再增减分数;否则,可在3分(含)以内扣分。
(二)其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规定(得分区间[-10,0])
1.银行业金融机构就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制定全面详细的制度规定,特别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所应发挥的作用及其权责进行科学界定,可操作性强,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和行业发展不断更新,不再增减分数;否则,
1可在2分(含)以内扣分。
2.银行业金融机构就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投诉处理、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报告体系、考核评价、应急预案等制定全面详细的制度规定,且能够根据监管要求和市场变化及时补充完善,不再增减分数;否则,可在4分(含)以内扣分。
3.银行业金融机构就产品与服务提供过程建立完备恰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为规范或操作准则,并建立科学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审制度规定,严格监督产品与服务提供职能部门的行为,且能够根据产品与服务、市场以及监管要求变化及时进行动态更新,不再增减分数;否则,可在4分(含)以内扣分。
二、制度执行是否有可靠保障(得分区间[-9,4])
(一)董(理)事会(得分区间[-2,2])
主要考察董(理)事会是否把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对高级管理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指导,进而督促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积极有效开展相关工作。
评分原则:
1.董(理)事会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确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从总体规划上指导高级管理层认真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定期听取其相关专门报告,有效监督其加强履职,并留有会议纪要或其它证明材料,不再增减分数;否则,可在2分(含)以内扣分。
22.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董(理)事会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或者能够明确现有专门委员会职责中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相关内容,并且能够协助董(理)事会较好履行上述职能,可在2分(含)以内加分。
(二)高级管理层(得分区间[-4,0])
主要考察高级管理层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程度,包括是否有效协调相关工作的开展;确保整个机构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投入充足的人力、物力;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实际效果进行考核督促等。
评分原则:
1.完全达到相关要求,不再增减分数。
2.如果没有指派高级管理人员具体牵头协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或虽然指派高级管理人员,却没有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或者考核评价结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系统有效的指导(无相关会议纪要或其它证明材料表明指导),可在2分(含)以内扣分。
3.由于高级管理层重视不足,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员工在晋升发展上明显落后于前台业务部门,或者人员大量流失,或者人员配备不足,或者无法保障整个银行业机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投入充足的人力、物力(关于保障投入充足人力、物力的行动,应留有相关会议纪要或其它证明材料以表明确实发生;判断投入的人力、物力是否充足,应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规模
3和客户数量挂钩,原则上规模越大、客户数量越多,投入的人力、物力也应越多),可在2分(含)以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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