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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通知

长乐坪镇便民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规范政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为方便群众办理与其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涉及政府提供服务事项的服务窗口的总称。

第三条服务规范是指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窗口和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的服务标准。

第四条中心应当体现“以人为本,以客为尊”的服务理念,以严密的工作流程、严格的考核制度、严肃的工作纪律、严谨的工作作风为申请人提供便民、高效、公开、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中心建设,要关心和支持工作人员,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学习条件。

第二章中心的设置和要求

第七条设置中心应当遵循整洁有序、舒适美观、方便工作(办事)的原则,并体现窗口特点和人性化的工作、办事氛围。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中心应当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办公设施;

2、中心应当设置公示栏或者其他公示设备;

3、工作窗口(柜台)应当设置标示牌;

4、业务工作量较大的中心应当设置受理简易登记事项的样表范本;

5、按要求设置党员示范岗;

6、中心应该设置意见(举报、投诉)箱和咨询电话;

7、中心应当配置供申请人书写、休息和供申请人取用的饮用水等基本服务设备。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其职责范围内的服务事项集中到中心“一门办理”。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严禁在中心内利用服务事项搭车收费和为他人推销报刊、商品、服务。

第九条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做到“四统一”,即:中心名称、服务窗口、服务项目、服务流程的设置“四统一”。

第十条中心应当保持计算机系统运行正常和网络畅通,符合信息化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中心应当保持严肃紧张、安静祥和、整洁有序的工作秩序。工作资料、设备、设施摆放有序,保持环境卫生。非中心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中心工作区域。

第三章中心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中心应当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中心应当制作服务事项的便民服务指南,其内容应包括服务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中心除公开本级政府的投诉电话外,还要公布蒲江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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