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
吉林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简
报
第11期
吉林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2005年12月20日——————————————————————————————
本期目录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
*长春市卫生局对全市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进行督查*双辽市再掀打击非法行医新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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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
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5年11月7日,卫生部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请示》做如下批复:
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内执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予以处罚。
(卫生部卫政法发[2005]428号)
长春市卫生局对全市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进行督查
按照吉林省和长春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长春市卫生局分别于10月24~25日和11月7~11日对市区和外县(市)的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进行了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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