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时期公民意识培养的一些思考
新时期公民意识是在现代法治环境下形成的民众意识,是公民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依据,以自身作为国家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活动主体的一种心理感受与理性认识,也就是说,它是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它要求公民具有作为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权利观和义务观,秉持合理、合法、守法的基本理念,形成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关系的正确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它的核心是科学理性精神和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在本质上是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的统一、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公民意识培养和公民素质的提高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其发展程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新时期加强对公民意识的教育和培养,既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公民自身发展的要求。
一、新时期公民意识的培养是一个基础性工程
1.公民意识的概念
《辞海》对“公民”一词的解释是“具有本国国籍,并依据宪法或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由此公民就有两个层面上的含义:一是法定意义上。指一个人拥有某国国籍,这个人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了;另一个是社会学意义上。以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的身份定位。作为法定意义上的公民,当然要归附一个国家。作为社会学意义上的公民,要归附的是一种观念文化。
“公民”是国家的主体,它强调的是人与人间的平等关系。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和监督;当民众侧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与积极参与。因此,“公民”不仅表明社会成员是某个国家的国民,更重要的是表明社会成员在这个国家里所具有的权利与义务,它既是伸张权利也是担当责任的社会个体。而公民意识,是现代社会的成员对作为公民角色及其价值理想的自觉反映。它包含了对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对公正合理的国家、法律制度的自觉维护与遵从。如果社会成员以“老百姓”自居,就弱化了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权利和义务的意识。根据公民身份的社会性,这就意味着公民意识要随着时空条件的变化自觉地、不断地调整、充实、丰富,最终使之具有与当下的社会政治内容相关的具体内涵,并在社会实践中付诸思想表达和行为表达,力求与现实挂钩,政府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尤其需要树立公民意识。如果他们在观念中没有公民意识,就必然会滋生出“为民作主”、“为民造福”之类的观念,就会以为自己为“老百姓”做点事是恩赐,并期望“老百姓”感恩戴德,这是大错特错的。因为在现代政治文明的理念和政治框架中,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不是管与被管的关系,而是平等关系,公民通过纳税来完成自己的主要义务,并以此支撑政府机构来雇佣公务员,而政府的公务员必须用服务来与之交换;同时,公民还通过选举和罢免的方式来选择社会的管理者,而管理者须在公民的制约之下来为公民管理公共产品和社会事物。
2.目前我国公民意识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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