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二期一标评估报告
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
(一)
明法天下2017-08-2920:52
最近江宁区大量拆迁安置房陆续发放不动产权证,比如天景山、殷巷新寓、太平花苑、横岭新寓、东虹花苑、潭桥小区等等。
面对突如其来的不动产权证,买家本来应该开心才对,毕竟住了这么多年的房子,终于合法了。可是,当买家满心欢喜去找卖家过户的时候,却发现,卖家似乎另有所想。卖家,当初在卖拆迁安置房的时候,可能根本也没有想到会发证,面对突飞猛涨的房价,心中难免有失衡。这个时候就爆发了矛盾,买家要过户,卖家要收房或者加钱。看似无法调和的矛盾,该如何解决才能避免不伤和气有能把损失控制在最小范畴。
问题一:什么是拆迁安置房,能买卖吗。答: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但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房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满,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
问题二。什么是小产权房、经济适用房。
答。小产权房是什么意思,通俗点的说就是,由国家发产权证的房屋即为大产权房,不是由国家发产权证的房屋即为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即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中国实行二元制结构,即国有土地所有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因此,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它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是指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中低收入家庭,其中优先出售给低收入家庭的无房或住房困难户。在南京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限制规定,南京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问题三。拆迁安置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答。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系买卖双方自愿订立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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