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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二期一标评估报告

拆迁安置房“一房二卖”代价高

——疯狂逐利背后的契约精神、良心拷问与法律较量

案由:半百渔民与拆迁安置户的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承办人:邬辉林律师、董浩樑律师时间:2011年——2013年主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1.渔民徐某

2.安置房业主朱某

3.朱某及前夫张某

[引言]一套卖出但未过户的安置房,在不到两年间价格涨了1倍多,原房主朱某与丈夫张某串通设局加价,加价不成索性一房二卖并通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鄞州法院一审判决朱某返还徐某房款60.28万元,并赔偿相当于房屋升值差价的经济损失60.82万元。判决生效后,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张某通过离婚协议过户到其个人名下的万达公寓房产。张某以利害关系人身份申请两度申请执行异议,并通过行政诉讼搅局。但正义最终到来,经过多番较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一次复议后驳回张某执行异议,最终排除了执行程序最大障碍,确保了徐某的合法利益最终能够实现。而朱某通过张某又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诉讼,胡搅蛮缠,最终法院识破意图,出具司法建议书,朱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徐某也成功获得了房款及违约金。诚信得以昭示,朱某的“一房二卖”最终让其付出金钱、名誉、自由等惨痛代价。

[案情摘要]房价上涨,夫妻共谋一房二卖毁约

2008年,朱某家的老房子因拆迁,与鄞州区拆迁部门签署了拆迁协议,能够获得安置房两套。朱某一家决定将其中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附带车棚10平方米)的房子出售变现。待这套安置房刚刚交付并拿到钥匙,朱某便迫不及待找寻中介刊登房源。此时,正值象山打渔为生的徐某了解此处安置房买售信息,因考虑到宁波发展的儿子结婚住房,而自己辛苦积攒大半辈子的血汗钱又买不了1商品房,此时又正好中意朱某的这套安置房,于是当时的市场总价为66.28万元,双方通过中介签订书面购房合同。徐某东凑西拼,在短短两个月内依约向朱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和50.28万元房款,并承担了中介费。拿着朱某交给的安置房钥匙,此时,徐某心里一阵欣喜,一心为儿女操办终身大事的自己,顿时觉得一块石头落地踏实许多。

然而,因为朱某的房子系拆迁安置房,在与徐某进行上述买卖时还未办理出房屋产权证,所以双方约定待办完过户手续后,结清剩余尾款。徐某拿到房屋钥匙后,因给儿子作婚房用,一直空置待筹钱装修,也未舍得出租他人使用。

恰恰在2008-2010年间,两年时间不到,全国房地产价格像火箭般上涨。到2010时,宁波房价普遍相对2008年的时候都已经上涨了1倍多。徐某从中介得知朱某已经从拆迁办结算完毕取得了房产证,于是多次催促朱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谁料,朱某一家认为原来房价太低,要求徐某需要多支付30万;但是徐某认为应当遵守原来签订合同,而且房屋实际上已经交付了钥匙,对方只是配合完成一个过户手续而已,这时候来加价没有道理。但是,朱某面对房屋涨价带来的利益诱惑,并不甘心按照原有合同履行,而且现实中也出现很多卖家违约的情况。于是,朱某与其丈夫张某在房产证做出来之前,策划并导演了一场一房二卖的闹剧。

2010年9月,朱某与其丈夫张某一起来到拆迁办,在朱某原先签署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调产结算清单中添加了其丈夫张某的名字。2010年11月朱某、张某领取了房屋产权证,朱某、张某成了该安置房屋的共有人。而这个时候徐某要求朱某办理过户,但朱某、张某执意要求另行加价30万才行。这无疑是徐某不能接受的。已经谈婚论嫁的儿子,曾向女朋友及其长辈应承自己已备有婚房,而现在呢。面对新婚、面对儿媳、面对亲家……只能在外租房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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