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中的职责
附件6医疗机构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题库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简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共三类3种。其中,甲型h1n1流感新列入乙类传染病,新增的丙类传染病为手足口病
。
2.传染病流行过程包括传染病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三个基本环节。
3.病原携带者按其携带状态和临床分期的关系,分为三类,即潜伏期病原携带者、恢复期病原携带者、健康病原携带者。
4.疾病的流行强度是指某种疾病在一定时期内,在某地区、某人群中,发病数量的变化及其病例间的联系程度,常用散发、暴发、流行等表示。
5.潜伏期是指病原体侵入机体后到出现最早临床症状前的这一段时间,根据潜伏期的长短,确定接触者的留验、检疫或医学观察期限。
6.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7.对传染病病人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和早治疗(“四早”)。其中,隔离病人是控制传染病传播的重要措施。
8.医学观察和留验的时间为最后接触日至该病的最长潜伏期。医学观察适用于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的接触者。
9.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10.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11.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12.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13.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14.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15.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16.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117.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18.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的填写、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等。
19.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20.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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