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地方税收体系的调研报告
我国的税法建设自新中国成立50年来,经历了新中国建立至70年代的税法创立与调整,80年代的税法重建与改革,1994年以来的税法完善与发展三个大的历史时期。但时至今日,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现行的税收法制体系已不适应当今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我国税法体系已显得尤为迫切。下面笔者就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制体系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现行税收法制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更好地发挥税收组织财政收入、有效调节宏观经济的功能,我国1994年税收的完善和发展主要把实体法的完善放在首位,虽然我国税法的经济内容得到了进一步规范,税收处罚法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我国税法立法技术有了新的提高。但由于1994年税制改革的范围主要集中在实体税法上,而不是整个税法体系由实体税法到程序法的全面完善。因此,原税法体系固有的一些矛盾:各单行税法松散排列和协调性差、税收立法权没有得到合理划分、整体立法层次不高、与现行税法体系相适应的司法保障体系等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
(一)税收法制体系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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