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重
平度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发布日期:2008-12-07来源:平度市政府
1总论
1.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按照青岛市委、市政府和青岛市环境保护局的统一部署要求,秉承建设生态市的主线,坚持建设富强文明和谐的现代“山水田园秀美宜居”城市的目标,践行“让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坚持流域污染防治与饮用水源保护并重,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工程建设,加强法治,严格监管,切实解决一批影响水源地水质的隐患、问题,确保全市饮用水源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规划原则
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并举的原则。深化流域环境污染综合防治,加强流域生态建设与保护,促进末端治理与源头预防有机结合,将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努力实现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和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战略地位重要、环境敏感度高、环境问题突出的饮用水源地为重点,解决重点环境污染问题,保护重要饮用水源地,统筹兼顾其它饮用水源地保护,统一规划,按轻重缓急分步有序推进实施。
科学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各项工作均坚持科学性原则;规划方案制定、技术方法研究,应体现前瞻性、可操作性,以保障其有效性并得以落实。
积极动员公众参与的原则。保护饮用水源地、保障饮用水安全是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一项长期工作任务,规划各方面应充分体现公众参与。
坚持从平度实际出发,与国家、省、青岛市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的原则。要立足于平度的实际,规划要融入国家、省、青岛市的总体规划之中。规划在遵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总体建设规划的基础上还应注重与相关农业、水利、林业、畜牧、土地及新农村建设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尤其是编制现状调查及工程措施时,应与其充分沟通,使现状调查内容更加完善,采取的工程措施避免重复。同时兼顾各行业需要,统筹安排,保证项目资金使用效率,达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1.3规划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1986.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11);
《农药管理条例》(1997.05);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07);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1.10);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00.12);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gb/t15618-1995);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4653-199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1993);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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