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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为依托 稳步推进机构编制问责工作

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办法(试行)

(苏办发〔2009〕30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用权行为的监督制约,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责联审”,是指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部门职能分工,由组织部门会同编制、审计等部门,同步联动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人用人责任审查、机构编制责任审核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三责联审”的对象。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和省、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简称党政正职)。

第四条党政正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三责联审”:

(一)因任期届满或者在任期内提拔、交流、轮岗、免职、辞职、降职、退休等离任的;

(二)在市、县(市、区)、乡(镇)同一职位任职满3年以上的,省、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以上的;

(三)其他应当实施“三责联审”的情形

第五条“三责联审”的主要内容:

(一)选人用人责任审查。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按照政策法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情况;群众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价情况;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情况等。

(二)机构编制责任审核。贯彻执行机构编制政策法规情况;职能配置和职责履行情况;机构设置、编制使用、领导职数配备情况;遵守机构编制纪律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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