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建筑业核查报告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推进建筑业企业履约能力和诚信建设,推动企业资质管理向信用管理过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对企业资质条件、市场行为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对本市建筑业企业实施动态核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的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区属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

本市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和电力等各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业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相关专业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

第二章核查的启动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委或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核查部门)可以启动动态核查:

(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动态监管平台积分达到20分的;

(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引发群体性或突发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

(五)建筑业企业成立后3年内未承揽工程的;

(六)核查部门认为需要启动动态核查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核查部门应当聘请1至2名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家参与。专家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章核查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包括企业资质条件核查和市场行为核查。

第八条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进行核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证照情况。核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企业资质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

(二)主要负责人情况。备案的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名单与实际从业人员是否一致;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三)注册建造师情况。核查企业注册建造师专业、资格等级及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核查部门可以抽查施工现场核对项目负责人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核查项目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四)设备、机械及厂房情况。资质标准中对设备、机械和厂房有要求的,核查部门应当核对设备和机械的明细帐及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与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除核查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重点核查。

建筑业企业成立3年来未承揽工程的,除核查

(一)、

(二)、

(三)、


(未完,全文共3227字,当前显示105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