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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及《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皖公通[2009]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符合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在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每年应至少组织辖区内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民警开展一次消防监督业务培训。第五条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列入公安经费计划,报地方人民政府解决,并做到专款专用,保障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组织消防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可按每组(2人)每周一个工作日,每日平均检查2个单位,每月按4周计算,每组每年应有48个抽查工作日,抽查单位不少于96个。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结合本辖区群防群治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单位建立完善群众性消防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普及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普及家庭防火、电气防火、行业防火等消防知识,了解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

(三)普及灭火基本知识和火灾自救、火场逃生等基本的消防技能,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

(四)指导群众性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检工作和基本灭火技能训练

第八条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民警每人每月对居民、个体工商户、私房出租户和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得少于1次。

第九条消防宣传教育可以结合辖区实际,采取标语、墙报、知识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的分管领导、各社区和驻村民警应当经过市公安机关组织的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新上岗的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民警必须接受专门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公安派出所消防民警消防监督检查证由市公安局颁发,有效期四年。

第十一条主管公安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负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民警的消防业务培训,由主管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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