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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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强化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以下简称“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引导和推进我区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作用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意见》(发改环资„2012‟765号)、《关于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开管„2008‟46号)和《“低碳萝岗”建设工作方案》(穗开管
1办„2012‟34号)、《中新广州知识城低碳发展规划》(穗知管办„2013‟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新广州知识城管委会、萝岗区政府(以下简称“管委会、区政府”)设立,纳入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部门预算。
第三条(使用原则及方式)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及方式:
(一)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单独核算和专款专用。
(二)采取资助、贴息、配套、奖励和专项开支方式。第四条(管理职责分工)区发改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指导和协调,编制专项资金的预决算;区财政局负责将专项资金列入区发改局的年度部门预算,并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使用资金的基本条件)
(一)在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经营并依法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及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可以申请使用专项资金;或在广州开发区、中新广
2州知识城、萝岗区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经营并依法纳税、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上一年度在区内纳税额超过2000万元的,可以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二)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审批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以及三年内未发生环境犯罪的。
第六条(资金用途)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对推动我区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低碳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以及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作出贡献(包括项目、成果、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使用资金的具体规定)专项资金按照以下规定申请使用:
(一)资助方式的使用对象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规定,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的循环化改造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2、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及产业化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发改能源(2005)2517号)、《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国统字„2012‟106号)和《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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