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能源节约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每年依本办法制定年度专项申报指南。
第二条由省级工商发展资金预算安排的能源节约利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节能降耗,开展节约用水,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减少污染排放,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改变。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围绕节能降耗、减排增效、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坚持择优支持、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重点主要包括:
(一)节约降耗方面。重点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节能、节水、节材、减污方面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推广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淘汰落后高耗能设备项目。
(二)环保产业方面。重点支持工业污染源防治、清洁生产等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三)资源综合利用方面。重点支持废渣、废水(液)、废气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项目。
(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重点支持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和氢能等开发利用项目。
(五)能源合同管理方面。重点支持发展前景广阔、推广价值较高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六)节能管理部门节能宣传、培训、表彰奖励、能源监测、审计等循环经济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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