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通行证管理办法
壹、总则
第一条
为便于管制进出本校之各型车辆,规范校园内行车速限与动线,使车辆(驾驶人)经申请取得进出识别,并依规划之停车位置停放,期校园行车有序,共同维护交通安全,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者为各型汽车、机车(含电动机车)。
第三条
凡本校专(兼)任教职员、学生,得依本办法申请领取通行证后,进入校区并使用停车场。
第四条
核发通行证仅表示允许该车辆进入校区停放,车辆如发生意外毁损、遗失,学校不负保管车辆与车内财物之责任。
第五条
本通行证管理办法主办单位为总务处,相关处、室、系、所配合办理。
贰、停车场之规划与设置
第六条
本校停车场区分汽车、机车两种,由总务处营缮组规划设置后,提供现有停车位作为通行证发放依据。
第七条
停车场设置残障停车位,仅供残障人士使用,其余不律定停车位置。第八条
未规划停车格位之处所严禁停放车辆。
第九条
行政大楼地下室停车位仅供公务车辆使用,其它车辆禁止停放。
参、车辆通行证之申请
第十条
车辆通行证分汽车、机车、汽车临时证等三种,由事务组于每年八月合理规划数量,寻商访价制作并编号纳管。
第十一条
车辆通行证每年更换一次,并配合每年九月学生注册时间接受申请,使用效期为当年九月迄翌年八月。
第十二条
残障车辆得优先办理,剩余车位依教职员及学生申请先后次序(收件为准),发给车辆通行证件,额满不受理。
第十三条
车辆通行证之办理:
一、每年八月由事务组公布,接受申请、收费、发证。
二、申请:以处、室、系所、中心、学生班级为单位,汇整驾照及行照复印
件,造册送事务组审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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