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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法律研究

发布时间:2011-7-19信息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作者:柴让措

[摘要]信用担保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种有效手段。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己初具规模,但尚不健全。本文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模式入手,指出了在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存在的运行及立法方面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从法律视角给予了对策分析,提出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单行立法的构想,提出了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思路和对策。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

中小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是融资困难成为了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而担保困难又是瓶颈中的瓶颈。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开始了对信用担保、特别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的探索。担保制度的产生是经济与法律互动的结果,然而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及不完善阻碍了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持续发展。完善信用担保的相关法律法规,是担保活动得以健康开展的保证。

一、我国中小企业担保试点的实践模式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59号的基本要求和《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基本框架,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的实践模式,归纳起来包括政策性担保、互助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等三种具体模式。

1.政策性担保。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机构是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的重要基础,是探索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全球化形势下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机构是核心,为政府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扶持机构,属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和财政信用,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设立具有法人实体资格的独立担保机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实行市场化公开运作,接受政府机构的监管。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有政府预算拨付、国有土地及资产划拨、民间投资和社会募集等资本金以及政府信用担保基金、再担保准备金、会员风险保证金、国内外捐赠等。

2.互助性担保。中小企业互助性担保机构分布在我国城乡社区,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从事中小企业直接担保业务,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础。中小企业互助性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为缓解自身贷款难而自发组建的担保机构,它以自我出资、自我服务、独立法人、自担风险、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和主要特征。中小企业互助性担保机构依据国家规定和协议约定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的再担保服务和风险分担。从未来发展情况看,互助性担保机构将有三个特点:一是每个担保机构的规模相对较小;二是与区县级同业公会密切结合;三是通过向政策性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来分散风险。

3.商业性担保。中小企业商业性担保机构起步较早,但是由于担保风险与担保收益不成比例,所以,除个别几个具有政府背景的国有商业性担保公司之外,其他商业性担保公司发展比较缓慢。商业性担保公司以独立法人、商业化运作、以盈利为目的和同时兼营投资等其他商业业务为特征,

从事的中小企业直接担保业务只是其业务之一。中小企业商业性担保机构依据国家规定和协议约定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的再担保服务和风险分担。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地位、行业属性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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