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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构建完善信用体系的建议受到省政府领导重视

信用的概念最初来源于金融合同,即在金融活动中,往往会产生双方实现权利义务时间不一致的现象,为公平起见,要求先主张权利或后兑付义务的一方,有义务保证活动完成,即产生了最初现代经济学意义上的信用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信用的内涵也有了新的突破,原有的平等协商下契约要求的被动的信用发展到新时期国家和社会成员自发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的主动的信用,为构建税收信用体系奠定了基础。

一、税收信用的内涵

美国学者福山认为,当代社会分信任社会和低信任社会。信任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和谐,相互信任,有良好的合作意识和公益精神,信用度高,社会交往的成本较低;而低信任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紧张,相互提防,相互间培养信任关系方面有较大的难度和风险,社会交往的成本很高。与信任社会相比,低信任社会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处于劣势。我国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人和国家血肉相连,为税收信用(TAXCREDIT)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税收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法治,也需要信用。一方面,通过信用的方式可以调整税收征纳关系,规范税收秩序,净化税收环境。另一方面,在实施依法治税的同时,倡导八荣八耻思想道德规范——特别是通过税收信用的形式加以管理、指导和教育纳税人自觉纳税,不断提高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

税收信用是建立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表现和反映征纳双方相互之间信任程度的标的,是由规矩、诚实、合作的征纳行为组成的一种税收道德规范。税收信用在一个行为规范、诚实而合作的税收征纳群体中产生,它既促进税收征纳双方共同遵守规则,改善征纳关系,也能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征纳主体成员的素质,在相互信任中转化成合作关系。税收信用按照守信主体来划分,可分为征税信用、纳税信用、税款使用信用和税收中介信用四种基本形式。其中征税信用和税款使用信用属于政府信用的范畴。作为纳税人一方应有的税收信用为纳税信用,同理,作为中介机构在税务代理等涉税事宜中应遵循的信用为税收中介信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完善的税收机制,既要有外在的税收法律体系的约束,也要在税收征纳行为中讲求信用这一道德基础。因此税收信用是对税收法治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通过征纳双方信用关系的建立,可以引导和教育纳税人诚信纳税,不断提高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有助于推进我国依法治税进程。

二、税收信用的国际借鉴

我们发现,虽然诚信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石,但它并不是出于伦理的狂热,必须靠无形的“市场之手”加上有形的“法律之手”,构成了信用赖以生存的制度条件,引导市场经济从无序走向有序,真正成为信用经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建立各类信用体系的成功探索,值得我们从多个侧面予以借鉴。

借鉴之一。加快税收信用立法工作,奠定税收信用大厦的基石。我国目前信用法制建设几近空白。因而只有建立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才能从法律层面确认遵守税收信用的各类主体应该获得的相关认可,同时,也才能从法律层面确认不遵守税收信用的各类主体应该承受各种后果。

借鉴之二:建立税收信用服务机构,实现税收信用管理的集约化。我国税收信用服务机构的建立,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可以由税务部门以纳税资料为主要税收信用评估数据建立税收信用机构,也可以在商业性的信用公司,开辟税收信用中介服务,还可以由纳税人自发地成立信用信息机构,以会员制的方式进行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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