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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条例大全

台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传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名录的传统村落。第三条【保护原则】

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应当遵循整体保护、活态传承、因地制宜、合理利用、政府主导和村民自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将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传统村落保护的投入和扶持,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的指导,对传统村落内的建设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农业、文化(文物)、综合行政执法、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第六条【乡镇(街道)职责】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编制并组织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和利用项目;

(三)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传统村落公共环境;

(四)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村(居)委会职责】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并具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指导、督促村(居)民遵守传统村落保护要求,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三)对有损毁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收集、保护已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的构件,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五)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规定以及破坏、损害、不合理使用传统建筑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六)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资金保障】

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传统建筑工匠培训、基础设施改善以及传统村落其他保护利用工作,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投资、入股、租赁以及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

第九条【规划编制】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传统村落公布后一年内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内容应当包括: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重点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与保护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历史环境要素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及措施;

(四)传统建筑的保护名录、分类保护要求和整治措施;

(五)基础设施更新改造、人居环境整治和消防安全措施;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七)村落发展定位、目标及产业发展引导;

(八)保护发展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及近期保护项目

传统村落村庄规划已包含本条第二款内容的,可以不再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第十条【规划审批和修改】


(未完,全文共4656字,当前显示147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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