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
酒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含牧民,下同)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8〕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自愿选择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企业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再单独建立制度;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实行政府给予参保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费用共担;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属地管理;坚持多渠道投资机制,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坚持加大政府投入,确保制度的公平与可
1持续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参保对象
(一)实施范围。酒泉市行政区域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统一征收的农民承包土地(草原、草场下同)的被征地农民。
(二)参保对象及条件。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均可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确定被征地农民参保年龄和缴费补贴时间,以国务院、省、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用地批复日为基准点。
三、参保方式、补贴原则和补贴标准
(一)参保方式。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实际,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补贴原则。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按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征地亩数提取预留,多次征地多次提取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须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筹集的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单独足额安排。
征收土地比例相同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一致。
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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