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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

双桥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自愿选择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再单独建立制度;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实行政府给予参保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费用共担;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属地管理;坚持多渠道筹资机制,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坚持加大政府投入,确保制度的公平与可持续发展。

二、保障范围及对象

(一)保障范围

1、在双桥区行政区域内,自2009年1月1日以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且土地被征用后,户人均剩余农业用地面积不足0.3亩(2013年6月1日以前执行0.4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被征地时享有该地块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年满16周岁(含)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人员界定为“被征地农民”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确定

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提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镇政府核定,经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以后予以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报区政府批准。

被征地农民的年龄认定,本《实施方案》实施后新征地的,以省政府下达征地批复文件之日为准(以下简称基准日);本《意见》实施前征地的,以省人社厅批准《实施方案》之日为基准日。

三、申报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向村委会提交“个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登记造册;由所在镇核定,将人员名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要件组档后交区社会保障局审核

(二)由所在镇、村向社会公示一周

(三)经公示无异议后,所在镇将人员名册报区社保经办机构,待所需保障费全部划入社保基金帐户后,社保经办机构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达到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

四、参保方式和补贴原则

(一)参保方式。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实际,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选定,不再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二)补贴原则。不论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均享受政府给予的征地参保补贴;根据年龄状况,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征地参保补贴或一定年限的征地参保补贴,并遵循年龄大者多补、年龄小者少补的原则;同等年龄无论选择参加哪种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的征地参保补贴标准相同;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征地参保补贴。

五、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办法一次性缴纳,缴纳比例为28%。一次性缴纳的费用,由当地政府和被征地农民个人共同负担,其中:20%缴费部分作为征地参保补贴由区政府从征地时提取的被征地农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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