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检察职能 严打涉烟犯罪
关于涉烟犯罪案件问题的思考
[摘要]。某市人民检察院2004年至2007年6月,办理了15起涉烟刑事犯罪案件。在办理这些涉烟刑事犯罪案件中,因法律规定不明确,分歧意见较大,遇到的问题较多。针对该市检察院办理的涉烟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办理中的分歧意见、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
涉烟刑事犯罪分歧建议
涉烟刑事犯罪案件是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2005年至2008年6月,某市烟草专卖局按规定向该市公安局移送符合上述规定的涉烟刑事犯罪案件44件。该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提请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15件33人。经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66.67%的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并获刑。本文拟就该市检察院办理的涉烟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办理中的分歧意见,研究该市办理涉烟刑事犯罪案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涉烟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
经调查,某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烟刑事犯罪案件,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
1、无证、跨省运输走私卷烟或烟叶。
2、伪装运输,特种车辆运输,逃避检查。
3、走私卷烟渠道不明。
4、线索明朗,但深究不力。
5、奸诈狡猾,逃避打击。
6、幕后操纵、遥控指挥。
7、涉烟刑事犯罪案件的运输工具、通讯工具均没有被依法处理。
二、分歧意见
无证运输卷烟、烟叶的行为是否应该由《刑法》调整问题,是否应该作为犯罪处理,法律规定并不是很明确,因此,虽然某市在2005年初就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要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此类案件,但一直到2005年底才开始按非法经营罪处理此类案件,而在办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公、检、法三家对如何确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涉案数额应如何认定,涉案人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争议比较大,存在不同意见,主要分歧在如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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