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矿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二条矿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和所在单位报告。
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第三条矿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科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未完,全文共1057字,当前显示21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