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各类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职责范围
1、矿长是全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每月召开安全办公会,听取安全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必需的人、财、物。
2、总工程师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具体负责,组织落实矿井安全隐患的排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对冲击地压、“一通三防”和防冶水等重大隐患的排查处理具体负责。
3、各分管副矿长、公司经理负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并负责对安全隐患按照制定的整改措施进行治理整改。
4、安监处长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对危及安全生产隐患不进行排查处理而继续生产时有权停止作业。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对安全隐患排查汇总、整改、落实、监督、组织验收负直接责任。
5、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及各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协助总工程师对所分管范围内安全隐患的排查及处理工作。
6、各业务科室在分管领导统一部署下,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处理工作,及时检查督促,并对各单位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参加验收。
7、驻外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落实矿井安全隐患的排查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抓好监督整改。
8、地面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执行《华丰煤矿地面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规定》。
二、矿井安全隐患排查
(一)矿井安全隐患的识别、分类
1、矿井安全隐患按其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a、b、c三级事故隐患。a级隐患: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需集团公司协助解决的隐患;b级隐患: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作量,区队解决不了,需由矿解决的隐患;c级隐患: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的影响,由区队必须解决的隐患;
2、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他。
(二)隐患排查
为将各类事故消除在未发生之前,建立矿井、专业、区队、班组、岗位“五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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