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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办案机制

四川省烟草专卖局

联合查办涉烟违法案件暂行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厉打击涉烟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联合查办涉烟违法案件协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令第1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联合查办是指两个(含)以上市(州)烟草专卖局对同一涉烟违法案件共同进行查处。

第三条联合查办的涉烟违法案件是指非法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烟草专卖品行为涉及两个(含)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重大案件。

第四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市(州)烟草专卖局联合查办涉烟违法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管辖和立案

第五条联合查办涉烟违法案件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令第12号)案件管辖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1第六条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联合查办案件的信息收集、传递和查办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和督导,根据案件查办情况会商省公安厅召开有关办案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分析案情会,制定工作方案。

第七条对同一涉烟违法案件,两个(含)以上市(州)烟草专卖局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局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省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

第八条经初步调查、核实,认定有违法事实的,涉及两个(含)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重大涉烟案件,由掌握案件线索的烟草专卖局先行立案,并及时将案件涉及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区域,以书面形式上报省烟草专卖局。掌握案件线索的烟草专卖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本行政区域外正在发生违法行为的,应立即上报省烟草专卖局,由省烟草专卖局组织有关单位联合查处。发现案件不属于本地管辖的,应当在七日内将案件线索和已经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全案移送违法行为发生地烟草专卖局立案查处。

第九条对一案多地、一案多人的重大、复杂案件,省烟草专卖局统一组织涉案地区办案力量,共同开展案件查处。

第三章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联合办案各方在省烟草专卖局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应当加强协作,各司其责,做好

2涉案违法人员、烟草专卖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调查、取证和交接工作,确保手续齐全,证据完善。

掌握案件线索的烟草专卖局,负责落实案件前期调查核实工作,将调查核实情况上报省烟草专卖局,协助参与案件查处,并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局负责立案查处,依法受理移送案件,做好证据保存和涉案物品管理,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案件查办工作,涉嫌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负责立案查处的烟草专卖局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其他烟草专卖局协助开展异地取证、异地追逃、异地查询等相关事宜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委托当地烟草专卖局代为取证或协助取证。受委托方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委托方;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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