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doc
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后修改稿)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广东电力市场交易,构建安全、高效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5‟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2条[原则、指导思想]广东电力市场遵循安全高效、公平公正、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务实起步、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指导思想。
第3条[定义与分类]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
电力批发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或电力大用户之间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现阶段,是指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大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争等方式开展的中长期电量交易。
电力零售交易是指售电公司与中小型终端电力用户(下称“一般用户”)开展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第4条[市场秩序]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利用市场力或市场规则的缺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第5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电力市场建设实施方案》中含交叉补贴的输配电价核定前的电力市场交易,并根据电力体制改革进程进行修订。
第6条[实施主体]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负责组织制定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职能依法履行广东电力市场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有关市场操纵力、公平竞争、电网公平开放、交易行为等情况实施监管,对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市场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市场成员
第7条[成员分类]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第8条[发电企业权责]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执行基数电量合同,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2第9条[电力用户权责]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第10条[售电公司权责]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合同,约定交易、服务、结算、收费等事项。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
(三)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公司不受供电营业区限制,可在省内多个供电营业区售电。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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