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有以下几种监督方式: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②审查和批准,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③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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