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的规划编制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规划
实施稽察暂行办法
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文件
移稽审[2008]17号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规划
实施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移民管理机构:
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规划实施稽察行为,保障移民安置质量和移民资金安全,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我局研究制定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规划实施稽察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规划实施稽察暂行办法二○○八年三月六日主题词:移民
稽察
办法
通知
附件: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规划实施稽察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规划实施稽察行为,保障移民安置质量和移民资金安全,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规划实施稽察(以下简称移民稽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批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规划包括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
第三条
移民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建设项目法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移民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移民稽察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负责移民稽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移民稽察工作规章制度;
(二)研究制订年度移民稽察计划;
(三)组织开展移民稽察工作;
(四)收集汇总和发布移民稽察信息,起草整改意见通知书;
(五)负责督促移民稽察整改意见的落实;
(六)负责移民稽察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
移民稽察工作实行移民稽察特派员制。根据工作需要,一名稽察特派员可配若干名专家或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
第七条
移民稽察特派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移民稽察项目的现场稽察工作;
(二)客观、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的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稽察报告;
(三)督促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
第八条
稽察特派员由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年,可以连聘。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三)具有较丰富的移民工作经验或项目管理、投资计划、社会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
(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六)身体健康。
第三章
移民稽察工作主要内容
第九条
移民稽察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稽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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