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银行设立政策
设立民营医院可行性建议书
一、政策环境
民营医院是指由社会资本出资兴办的医疗机构。一直以来,中国对医疗机构实施国有管理,国有公立医院由当地卫生部门直接管辖,设立民营医院必须经当地卫生部门批准。虽然政策没有限制民营医院的设立,但各地卫生部门出于种种原因很少批准民营医院的设立申请。自2001年起中国开放医疗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医疗机构后,民营医院逐渐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但依然面临着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以及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难题。直到2009年新医改以来,一系列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民营医院进入的政策壁垒逐渐消除。历年来出台的主要政策包括:
(一)2009年出台《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规范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二)2010年出台《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非公立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公立医院转制的范围、条件、程序和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院;
(三)2010年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相关政策。
(四)2012年出台《“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新增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0%左右。
(五)2013年出台《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完善财税价格政策: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近年来发布的一系列政策表明,总体而言,国家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以各种形式参与兴办医疗机构,包括单独设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等,逐渐消除非公立医院和公立医院在财税政策、医保定点、科研立项等领域的政策差别,并在新设卫生资源时政策向社会资本倾斜。
二、北京医疗机构注册相关规定和方式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在北京注册医疗机构有如下要点:
(一)设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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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