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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宜宾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修订代拟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有关规定,规范宜宾市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参照《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宜宾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是宜宾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设组织奖、个人奖和宜宾工匠。组织奖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对宜宾市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组织”);个人奖授予在本市质量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宜宾工匠授予生产一线的实用技能人才且在产品研发设计、工艺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和评定遵循下列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科学、客观、公正;

(三)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第五条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参照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六条市长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组织奖、个人奖和宜宾工匠)、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组织奖、个人奖和宜宾工匠),每两年评定一次。

每次评选表彰市长质量奖不超过8个(其中组织奖不超过3个、个人奖不超过2名、宜宾工匠不超过3名);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12个(其中组织奖不超过5个、个人奖不超过2名、宜宾工匠不超过5名)。

第七条对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组织奖和个人奖的,分别奖励获奖组织、个人20万元、5万元奖金;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组织奖提名奖和个人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获奖组织、个人10万元、2万元奖金;首次获得宜宾工匠和宜宾工匠提名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奖金。

曾经获得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个人经评定再次获奖的,不占用当届奖励名额,不予以奖金奖励。

第八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宜宾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和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设在宜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市长质量奖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等;

(二)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和评审组;

(三)组织实施市长质量奖资格审查、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并根据评审组的综合评审报告,提出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建议名单;

(四)调查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五)对获奖组织、个人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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