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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县司法所建设的调研与思考

基层司法所建设

我市基层司法所基本情况

司法所是我国基层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结构,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等机构共同构筑起乡镇(街道)一级的基层政法体系,它们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协作联动,共同担负着加强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基层社会主义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使命。

我市紧紧围绕“机构健全、人员充实、职责明确、设施完善、运作规范、协调发展”的目标,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精心谋划、克服困难,务实工作,我市司法所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截止目前,按照国务院《中西部地区“两所一庭“建设规划》规定“乡镇司法所建设按每所12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办公用房具备所长室、工作人员办公室、调解室、档案室功能布局,制作安装统一的司法行政机构外观标识、公示栏、宣传栏,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工作人员由2名以上专(兼)职司法助理员组成”的要求,我市坚持按照“一乡(镇)一所”的设置原则,全面完成了全县80个乡镇司法所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一、我市基层司法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几年来,佳木斯市司法局在基层司法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也要看到,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司法所体制不顺,影响了司法所职能的充分发挥

街道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化解矛盾、推进依法治区的前沿阵地。但目前,我市部分司法所体制不顺,隶属不清,人少事繁,兼职过多,职能缺位,客观上影响了基层司法所职能的持续履行。一是隶属管理体制和资源配置缺乏科学性。司法所交由街道管理,其权利的行使容易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街道和居委会为了节省经费开支,往往居委会领导和工作人员同时担任调委会、帮教小组的成员,造成了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高素质法律人才不能合理流动,难以形成专业化的基层司法工作队伍。二是工作流动性大。司法所作为街道的内设机构,不但要从事本所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往往还要参与街道其他事务性工作,如群众文化、计划生育等,有时甚至还要抽调人手协助街道其他部门的行政工作,这样势必造成司法干部不能专注于本职工作,影响司法所法律职能的有效发挥,不利于司法所“高质量运行”的规范化要求。

(二)司法所和派出所工作配合不到位,出现衔接问题

按照国家司法部要求,2010年11月份我市所有基层司法所都安装了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使得对刑释解教

人员的管理更加及时化,与此同时司法所的工作量也随之增加,它需要派出所的紧密配合,但由于派出所业务繁多,系统所提供的人员信息有不充足,所以给人员的核实往往以失败告终。因此,要加强派出所的权利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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