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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闽财教〔2008〕95号

发布单位:科技局发布日期:2008-12-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升我省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的规定,特设立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国家和福建省专利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与福建经济、科技发展相结合,遵循诚实申请、科学评价、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计划单列市除外)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省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在福建省注册的港、澳、台资企业和个人。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省专利申请和维护、专利保护和管理、专利实施与产业化等方面。

第六条专利申请和维护

主要用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专利申请、专利维护进行资助。资助的范围按照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专利保护

主要用于专利保护专项行动,专利纠纷调解及侵权案件查处,专利行政执法合作与交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专利执法条件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方面。

第八条专利管理

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利工作表彰和奖励等。

第九条专利实施与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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