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5-1314:58:07)
各设区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省属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闽政〔2006〕36号)、《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闽政〔2007〕218号)精神,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制定了《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贸委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技术改造,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财政厅、省经贸委”)从省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资金中安排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能源管理是指投资单位投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通过项目改造后节约的能源费用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利润的投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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