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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营造林管理办法(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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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营造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的营造林管理,提高营造林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保工程的营造林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营造林管理工作,系指天保工程实施的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人工造林等营造和管理的全过程。

第四条

营造林应坚持生态优先,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确保质量,讲求实效。

第二章

规划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五条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国家下达的营造林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旗)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等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县级实施单位)。

第六条

各工程实施单位应根据下达的营造林任务,及时开展作业设计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第七条作业设计应由具有丁级以上(含丁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其中,采用飞机播种的,设计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的资质),实行作业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

在同等条件下,实施单位要择优选用资质较高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作业设计任务,以确保设计质量。作业设计费用可列入营造林建设成本,费用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以及现行的《造林技术规程》、《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飞播造林技术规程》、《造林作业设计规程》等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作业设计,确保作业设计质量。

第九条作业设计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条除了跨区域的大面积飞播造林任务可由省、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有关单位实施外,其他营造林任务由县级实施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营造林要优先使用经国家或省级审定的林木良种或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禁止使用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

第十二条

营造林应以优良乡土树种为主,做到适地适树适种源。积极推广多树种配置,大力营造混交林。在确保生态效益的前提下,立地条件较好地段的人工造林,可选择既有生态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树种,提高林地产出率。

第十三条

农村能源紧缺的地方,要在集居地周围的宜林荒山荒地营造一部分薪炭林,有效解决天然林禁伐和封山育林后当地的烧柴问题,大力推进节柴改灶,鼓励农村发展各种新型替代能源。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须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修改设计内容的,须报经原审批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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