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营造林管理办法(精)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工作,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第三条
森林管护,是指对纳入天保工程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看管和保护,以及相关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按照天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同意是主要责任人,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定期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明晰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保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森林管护应本着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根据森林的生态区位重要程度实行分类管护,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项目,要采取措施,将森林管护的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九条
实施单位要合理安排管护站点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管护设备,划定管护人员,做到图册和实地一致。
第十条
实施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实施方案,作为组织实施以及安排和护资金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未完,全文共2518字,当前显示82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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