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量报告评审备案有关问题
储量报告评审备案中需要强调和明确的
若干问题
按照我省目前的实际情况,各类资源储量报告可大体分为。①地质勘查类报告(持勘查证),②小小矿资源储量报告(持采矿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准予编制报告的函件),③储量核实报告(持采矿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准予编制报告的函件),④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估报告(建设项目立项批文),⑤矿山闭坑报告(采矿证)五类。这五类报告在备案检查中,检查的侧重点各不相同,下面,就一些共性问题进行强调明确,希望能给大家今后的工作有所帮助。
一、明确报告评审的程序1.报告评审程序
报告送评审中心→中心审查→根据评估师专业随机安排评估师初审报告→评估师反馈评审中心组织交换意见→初步修改后评估师审阅确定上会→召开评审会会审→按会审意见修改→评估师审定→评审中心复核→出具评审意见书→送厅备案。
2.报告送审必须资料
必须的资料。按评审中心的要求报送。另按照厅发78号文要求,须有4个方面的承诺书,没出具承诺书的,不
予受理。
3.评审中的矿业权问题
按照规定,提交储量必须在有效期内的矿业权范围内,但在报告中经常出现一些不应该出现的问题,有的使用过期的矿证,更多的是表现在勘查登记的时间晚于开始勘查的日期。对于矿业权范围外局部有储量的,原则上不纳入评审范围,但矿业权管理部门出具证明范围外没有设置矿业权的,可以纳入评审范围,但储量要单独列出。
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目前矿业权已灭失的,将以招拍挂形式出让的,登记机关下达委托书编写报告的,必须依据委托书划定的矿区范围进行评审。
总之,评审中心所审查的一切报告必须有矿业权出让登记机关的行政许可依据,且必须在其划定的范围内,否则均不能受理。
以上五类储量报告编制的具体要求,以评审中心的具体要求办理送审。
二、备案的具体做法
按照国土资发[2003]136号文《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我处在接到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意见书和相关资料后,就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及评审程序等进行合规性检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修改意见后,退回评审机构。
(一)合规性审查的主要依据:一是现行的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二是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合规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资料准确、齐全;二是程序公开、合理。资料准确、齐全,包括以下6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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