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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及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额费用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全县统一为大额费用补偿型。

农民自愿交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属农民正常的医疗消费支出,不属农民负担控减范围。

第三条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互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实行“镇筹县管、分段累进补偿”。

第二章管理组织

第四条县、镇分别成立由党政领导和卫生、农工(经)、财政、监察、广电、审计、物价、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合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合管办),分别设在县卫生局、镇卫生院。

第五条合管会职责:

l、负责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与检查监督。

2、筹集资金,审核财务收支和年度决算

3、讨论决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4、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第六条合管办职责:

l、处理日常工作。

2、负责对受委托承办机构兑付业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3、负责对定点医疗单位指导和监督

4、向上一级相关部门报告工作,并负责对下一级相关机构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章参加对象

第七条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外,其余农村居民均可自愿以户为单位参加户口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八条参加者按约交纳基金后,遇婚嫁、死亡、搬迁、入伍及外地求学等,当年均不办理中途退出手续。

第九条参加者的义务

1、按期全额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互助基金;

2、自觉遵守并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及各项制度

第十条参加者享有的权利

1、就诊医药费按标准获得补偿;

2、对指定医疗单位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进行监督、举报和投诉;

3、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补偿、管理进行监督

第四章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互助基金筹集标准,农村居民按每人全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交纳,县镇财政按省市规定标准予以补贴,并积极争取省、市财政的支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互助基金具体年度筹集标准由县合管会根据我县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及上年度收支平衡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基金筹集办法:

l、基金筹集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可委托各镇农经站负责与农村居民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同,并代收个人承担的基金。县财政按筹资总额的4%列入年度预算,用于筹资劳务费用补助,由县合管会考核后发放。

2、五保户及特困户个人基金由民政部门交纳

3、县、镇政府引导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由两级财政部门负责按期足额划拨到县合作医疗财政专户。第十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当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会计年度。当年交纳合作医疗基金只享受当年度补偿,住院二次以上以全年累计计算。

第五章补偿比例

第十四条门诊补偿:

1、普通门诊。在镇卫生院、村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就诊分别补偿25%、15%,镇、村卫生机构接诊参合病人时直接免收应补偿的部分。县分别按辖区内每参合人口全年

12、5元的标准定额补助给镇、村卫生机构,超支不补,结余转下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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