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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基层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暂行办法

沙农„2014‟138号

为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及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管理,规范动物检疫协检员(以下简称协检员)行为,确保动物检疫正常有序进行,保障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协检员是指经培训考核合格,经招聘(或指定)依法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兽医专业人员。

一、动物协检员的聘用㈠动物协检员的条件

1.热爱动物检疫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2.新聘人员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原来在岗聘用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3.专业资质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⑴畜牧兽医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⑵具有助理畜牧师或助理兽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⑶执业兽医师或助理执业兽医师资格;

4.身体健康;

5.经县农业局组织培训、考试合格。㈡动物协检员聘用程序

1.报名。拟从事基层动检疫工作的人员统一到县农业局报名。

2.审查。报名人员经县农业局资格审查,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给予确认动物协检员资格。

3.聘任。聘用单位与取得动物协检员资格的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和《协检员工作岗位责任状》明确其检疫责任区域、任务和岗位职责。

㈢基层动物协检员为聘用制合同工,实行二年一聘,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二、动物协检员的职责与要求㈠动物协检员的职责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协助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记录检疫情况,将协检结果(或出具《××检疫协检报告单》)及时报告官方兽医,由官方兽医根据协检结果决定是否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协检员对协检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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