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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基层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暂行办法

松桃县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动物防疫和检疫工作的管理,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协检员(以下简称动物协检员)是指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协检员资格,依法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兽医专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动物协检员的管理。

第二章动物协检员资格及确认程序

第四条动物协检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已取得贵州省农业委员会颁发的《动物检疫员证》,但未纳入官方兽医体系的编外(在岗)人员,其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根据检疫工作实际,如需增加动物协检员,其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以上。具体由各县(区)兽医主管部门制定选拔方案。

第五条动物协检员由本人申请,县(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推荐,经县(区)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第三章动物协检员的职责

第六条动物协检员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协助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记录检疫情况,将协检结果及时报告官方兽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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