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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办事指引

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办事指南

企业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jnsp-gs-0203)

一、审批事项企业注销登记

二、审批类型行政许可类审批

三、受理范围企业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正)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月修订)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2014年2月修订)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第95条: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通过)第二十三条: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通过,2000年10月修订)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7.《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11月国务院令第567号)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通过,2014年2月修订)第2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第21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通过)第42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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